很遗憾,列宁同志!

 

列宁在他作于1917年的《国家与革命》一文中预测“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时写道:“资产阶级法权承认生产资料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而社会主义则把生产资料变为公有财产。只有在这个范围内,也只能在这个范围内,资产阶级法权才不存在了。”

在列宁看来,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属于“资产阶级法权”。不仅如此,如果两个家庭中的子女人数不同,而家庭收入相同,也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和“资产阶级法权”。换句话说,要克服“资产阶级法权”和事实上的“不平等”,就必须按照两个家庭的实际人口,实行绝对的平均分配(即“按需分配”,有些像过去按照家庭人口发粮票)。

我个人理解,所谓“法权”,就是“合法的权益”。一个人合法地取得劳动报酬、以及合法地拥有财产权、专利权、发明权、出版权和知识产权等,都属于“法权”的范畴。最近立法部门讨论通过的“物权法”,承认合法的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恐怕也属于列宁所谈的“资产阶级法权”。

那么,列宁为什么把合法的“法权”称为“资产阶级法权”呢?恐怕在列宁看来,凡是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都是资产阶级的。但是,很遗憾,列宁同志!我们中国虽然是社会主义国家,但是现在仍然还在研究和颁布保护私有财产的“物权法”。

反过来说,如果按照列宁的观点,中国至今还不能算是完全地进入了社会主义,所以我们不得不称之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其实,我并不太认可“资产阶级法权”的说法。

难道说,在共产主义社会就不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发明权、专利权、出版权和知识产权了吗?

如果不保护这些个人的合法权益,仅仅靠“政治宣传鼓动”、或仅仅提倡“奉献精神”,能够维持劳动者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吗?

如果劳动者个人的创造力和劳动成果得不到法律保护,社会主义制度还能够长治久安吗?

不幸的是,虽然苏联消灭了“资产阶级法权”,实现了彻底的全民所有制,结果却使社会主义制度解体了。

同样不幸的是,中国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到“文革”时期,虽然建立了“人民公社”和大批国有企业,连老太太卖鸡蛋的“资产阶级法权”也消灭了,但是经济的发展仍然很慢,人民生活水平迟迟得不到明显提高。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改革开放以来的高速发展,恰恰是建立在承认和保护“资产阶级法权”、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基础上的。“包产到户”、“个体经营”、“一人公司”、“个人抄股”等“非公经济”,已经成为了“公有制”的必要补充,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也正因为从法律上承认和保护了“非公经济”,生产力才得到了解放和提高。所以,我们目前不仅不能消灭“资产阶级法权”,而且还要在各个领域建立尊重公民个人财产和权益的法律。

事实证明,只有“依法治国”,才是最合理、最可靠和最可行的治国理念。在这方面,我们有过深刻的教训。比如在“文革”中,把“法律”看成是资产阶级的东西,全盘否定;而把“党的领导”和“一句顶一万句”的“最高指示”当作法律。甚至还提出“砸烂”公检法,代之以“工人阶级领导一切”和“群众专政”。其结果必然是,天下大乱。

过去,我们有许多观念与法制观念相抵触:

比如:对领袖人物搞“个人崇拜”和“神化”;

比如:把“党的领导”置于法律之上,“党权”超越“法权”;

比如:以“党纪”代替“法律”;

比如:“行政”不依法、“行政权”超越“法权”;

比如:认为“法不敌众”、普遍违法就能“合法化”;

比如:相信“关系学”,不相信法律;

比如:重视人际关系,不重视“法际关系”;

比如:为了“哥们儿”义气,不惜违法乱纪;

比如:崇尚“特权”,藐视“法权”;

比如:相信“有钱能使鬼推磨”,只要肯花钱,不愁“摆不平”;

比如:重视“专政”手段,轻视法律手段;

比如:强调“思想工作”,忽视法制教育;

比如:对于不懂法律的“好心人”办违法的事,常常给以原谅;

比如:把法律看成是律师的“专利”,轻视“普法教育”;

比如:把法律看成是资产阶级统治无产阶级的工具;

比如:把“共产主义”看成是“道德社会”,而不是“法治社会”。

还可以举出很多与法治相悖的思想意识。

这些思想意识的根源,来源于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

封建社会是典型的主张“人治”和君主专制的社会,而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封建统治阶级的“神权”和“人治”,建立了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制度,这无疑是一个进步。

由于中国没有经历过成熟的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发展的过程,直接从封建社会跨入了社会主义社会;这在一方面是好事,但也存在着法治观念普遍淡薄和法制不健全的问题。

人们的身躯走进了新社会,但是头脑中仍然保留着封建社会“神权”和“人治”的深刻烙印。改革开放已经有二十多年了,从电视到手机,我们身边的高科技比比皆是。但是,无论你走到哪里,城里和乡下的神殿和庙宇到处可见;烧香拜佛的不仅有老年人,而且也有大量的中年人和时髦的青年人。

西方人信仰宗教的也不少,但是在“法治”方面却并不含糊;而中国人则往往是把宗教、信仰与“法治”相对立的,甚至对个人的习俗和爱好,看得比法律还重要。无论你怎么立法,他该抽烟还抽烟,该吐痰还吐痰,该溜狗还溜狗,该违章还违章。

中华民族是个“无法、有天”的民族。

天是神仙、皇帝、祖宗、活佛、领袖、上司,不能不尊重。

法是与天有矛盾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犯上”的,所以行不通。如果讲“法律面前、党党平等”,恐怕就会被抓起来。

中华民族也是个不会打官司的民族。

在政治上,虽然中国是“二战”中的战胜国,却放弃了向日本战争索赔的权利。

在经济上,面临西方对我国的“反倾销”诉讼和制裁,我们的企业往往不能团结起来、积极应诉;即使应诉,也很难胜诉。

在民间的民事纠纷中,人们往往选择“私了”,不愿意打官司,甚至认为打官司“丢人”、“现眼”。

老百姓对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有意见,更不敢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以说,不相信法律,漠视法律,疏远法律,是我们民族性格中的一个缺憾。当然,其他国家的民族也同样存在这种缺憾。

过去,人类把大自然当作神,不敢向神仙挑战,尊重大自然成为了一条不成文的法则。现在科技发展了,人类不仅要挑战自然界,而且还要改造自然界。毛泽东说过:“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都能创造出来”。但是很不幸,人类在创造人间奇迹的同时,也制造出了灾难,对于自然界的万物生灵来说,人类带给它们的只有灭顶之灾,甚至连人类自己也正在为自己挖掘坟墓!

所以,人类不能放纵自己,需要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没有法律的约束,人类往往会失去理智,人类的行为也往往是自私的、短视的、有害的。仅仅相信人的觉悟和道德是幼稚的、愚蠢的,建立法制社会才是可靠的。它可能不是最理想的,但是在没有找到更好的社会形态之前,它是最好的。

其实,法律就是一种游戏规则。在动物世界里和人类发展的初级阶段,也是有游戏规则的,只不过没有用文字的方式表述出来。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国家的出现,法律越来越多地以文字的形式成为了社会生活的行为准则。恐怕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即使国家消亡了,这种行为准则和法律也不能没有。

诚然,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也有虚伪的一面,统治阶级往往会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力。但是在封建社会中,统治阶级镇压反抗的手段更是赤裸裸的,连“法律”这块“遮羞布”都不要!

孙中山的资产阶级革命,就是为了推翻封建专制统治、建立“依法治国”的社会制度,他的“三民主义”就是“法治”思想的体现。

过去我们说,革命是为了推翻“独裁”、争取民主,是为了人民当家作主。可是,什么是民主和当家作主呢?没有法律的保障和“法权”,怎么能算是有了民主权利呢?连合法的住房和个人财产都得不到法律保护,你怎么当家作主呢?从这个意义上讲,革命就是为了建立保护全体公民的法律,就是为了建立法治社会。

从辛亥革命到现在已经过去了将近一百年,但是这个法治社会是否真正建立起来了呢?恐怕还是刚刚开始,“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如果说“法治”建设是一场革命的话,那么我们今天所进行的革命,仍然还是孙中山尚未完成的革命。只要这场革命仍然属于“法治”与“人治”进行斗争的革命,那么就仍然没有摆脱“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范畴。所以,我们今天所处的这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质上仍然属于“新民主主义阶段”。

中国目前的生产力水平还很低,实行列宁所说“公有制”还不具备条件,非公经济仍然是必要的。因此,我们不仅今天需要保护非公经济和私有财产的合法性,而且在今后的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都需要这样做。

所以,今天我们不得不把过去曾经消灭了的“资产阶级法权”又重新恢复起来,并立法保护之。

很遗憾,列宁同志!

                                        200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