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按需分配”
通常,我们把共产主义社会描写为“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社会,有时也把“按需分配”称为“各取所需”。
这个论述是马克思提出来的。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他对“共产主义社会”做出如下定义:“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况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过去我一直认为,我们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力还很落后,所以不能实行“按需分配”,只能实行“按劳分配”。等到将来生产力高度发达、社会财富极大丰富了,私有制就会被消灭,自然就可以“按需分配”了。
然而,如果结合实际去想一想,就会感到这种对“按需分配”的认识,是不全面的。让我们从几个方面来探讨一下:
(1) “按需分配”与“各取所需”有区别吗?
当人们讨论未来共产主义时,往往会认为“按需分配”就是“各取所需”,两者没有区别。确实,我也曾在一些书籍中,看到过将这两种说法混为一谈的情况。但是,在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哥达纲领批判”和“国家与革命”等马列著作中,则仅仅使用了“按需分配”。可见,“各取所需”一词,是翻译上的误用。这种误用有可能导致人们对共产主义理论产生误解。一些人因此认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将允许每个人自由地获取财富,这样的社会距离我们太遥远,甚至是不可能实现的。而“按需分配”一词,则包含了“分配”的概念和机制。既然要通过分配机制才能获取个人的需求,就必然要受到社会供给能力和条件的限制,个人不能随意索取,这与“各取所需”有着很大的区别。用“按需分配”来形容一种分配机制,比“各取所需”的说法要合理一些、误解少一些。
(2) 如何界定人们的“需求”?
马克思所说的“按需分配”的对象,应当仅仅是指“生活资料”,因为所有“生产资料”都将属于全社会。什么是“生活资料”?一般是指“衣食住行”所需的生活用品和资源。那么,汽车、小型船只和飞机、私人住房和花园等等是否包括在内?生活所需的水、电、燃汽、燃油、建材、生活用地、停车场、通讯资源、交通资源、教育资源、医疗资源、物业服务、家政服务、垃圾处理等等生活资源的供应和服务,是否也可以充分地“按需分配”呢?恐怕不行。就拿用水来说,在缺水的地区,只能限量供应,不能充分满足个人的需要。看来,对于可供分配的“个人所需”,是需要有一个社会标准的,恐怕不能完全根据个人的意愿来决定。所谓“个人所需”是相对而言的,必然要受到客观环境和条件的限制,不可能“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所以,如果我们用“按需分配”来定义一种分配制度,就必须同时定义“个人所需”的社会属性,即明确任何分配制度都是以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为先决条件的,生产多少才可能分配多少,否则就是在开具“空头支票”。
(3) 我们实行过所谓“按需分配”吗?
如果要把“按需分配”作为一种分配制度来看,那么我们过去也实行过类似的制度。例如:
在延安“战时共产主义”时期, 实行过“供给制”, 每个人吃的、穿的基本相同,只不过首长有马骑。
在六、七十年代,城镇居民每月按照定量购买粮油肉蛋,同一地区的分配标准基本一样,只不过重体力劳动者的粮食定量高一些。
今天,我们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失业者和困难户每月可以拿到几百元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还可以享受医疗保险。
以上这些,都可以说是“按需分配”;只不过,可供分配的物资比较少,生活水平比较低而已。因此,把“按需分配” 仅仅说成是“共产主义高级阶段” 特有的分配制度,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换句话讲,用所谓“按需分配”来区别是否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或“高级阶段”,是不科学的。因为,在现代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都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按需分配”。
(4) “多劳多得”是“资产阶级法权”吗?
马克思和列宁都谈到过“资产阶级法权”问题。他们认为,“多劳多得、按劳分配” 属于“资产阶级特权”。比如,一个劳动者比另一个力气大、劳动能力强,强者就具有天然的“特权”。又比如,一个人没有结婚,而另一个人结了婚,有了孩子。即使他们的能力和收入相同,其富裕程度也会不同,这也是一种权利的不平等。而共产主义制度,就是要消除这种“资产阶级特权”。我过去也认同这种观点。
但是,现在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完善的。对于社会的弱势群体,给以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必需的,这就是“按需分配”。但是,不能因此否定“按劳分配”和“多劳多得”的原则。一百多年的社会实践证明,“绝对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式的共产主义不会成功。欧文的“共产村”没有成功,苏联模式的共产主义也无法维持,中国的“人民公社”和“一大二公”的全民所有制也不得不改革。而中国二十年来的改革开放体现了“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大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如果能尽快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就有可能比较成功。实践证明,把“多劳多得”、“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对立起来,甚至把它划入“资产阶级特权”的范畴,是不正确的。
应当看到,所谓“按需分配” 体现了每个公民获得基本生存条件的权利(即孙中山提出的“民生主义”—— 四海之内无一夫不获其所),比如我们的“基本工资”、 “退休金”、 “基本生活费”和“标准内住房” 等。而所谓“按劳分配” 则体现了公民为社会付出更多劳动所得到的报酬,比如我们得到的“奖金” 和“津贴” 等。一个是“按需”,体现了公民平等的生存权利; 一个是“按劳”,体现了社会对人们创造性劳动的鼓励, 两者是互补的、相辅相成的。前者是求社会的稳定,后者是求社会的发展,两者缺一不可。只有这样认识问题,我们才能为今天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奠定正确的理论基础。可以说,即使到了“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也需要同时发挥这两种分配机制的作用,否则社会就无法进步。
(5) 人类社会不需要竞争机制吗?
从马克思的著作中可以看出,他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应当消除竞争。但是,列宁对此有了新的认识,他对当时苏联的生产劳动竞赛是肯定的,并认为这种竞赛对社会主义建设很有必要(苏联三十年出现的“斯达汉诺夫运动”就是劳动竞赛的产物,它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同时也开创了苏联的“计件工资制度”,突破了“平均主义”分配观念)。那么,为什么马克思反对经济领域内的竞争呢? 因为马克思认为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国家已经消亡,市场经济完全被计划经济所取代,丰富的社会产品完全能满足全人类的需要,自然就没有竞争的必要了。但如果没有必要的竞争,劳动生产率能提高吗? 人类社会能进步吗? 科学告诉我们,人类社会的产生和发展,是生存竞争的结果;今天生态环境的恶化和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又对我们提出了新的挑战,“适者生存”仍然是不变的法则,我们必须奋斗不息。我们反对人为的、恶意的竞争(比如侵略战争);但我们不应回避有益的、必要的竞争(如经济和科技领域的优胜劣汰),否则发展就会缺乏动力,生产力就无法提高。因此,在保障人们基本生活条件的同时,建立适当的竞争机制、实行“多劳多得”的激励政策是完全必要的,即使将来的社会财富十分丰富了,也必须如此。正因为我们过去没有“一分为二”地认识这个问题,所以才会犯“共产风”、“大锅饭”的错误。这说明我们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解,还是十分肤浅的。
(6) 理想社会的标志是什么?
用所谓“按劳分配”或“按需分配”来描述“社会主义阶段”或“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并机械地把“共产主义社会”分为上述两个阶段,这种定义方法既不符合实际情况,又缺乏说服力(各国的国情不同,我国的发展已经分为三个阶段,多了一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许今后还会分出更多阶段)。实际上,“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的概念,都是按照“计划经济”的理论编撰出来的。现在的所谓“按劳分配”,应体现为市场机制下的劳动合同薪酬制度。而所谓“按需分配”,应体现为社会保障机制下的各种保险制度。过去“计划经济”年代的国家统一标准工资制度和公费医疗制度等,将逐步消失、很可能一去不复返了。
把“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理解为可以“自由”地“各取所需”的社会,不仅会模糊我们的理想和信念,甚至会使人们对未来社会失去信心。因此,我们应当坚持“实践检验真理”的精神,纠正一切脱离实际的想法和做法,从客观实际出发,完善我们的理论和政策。这不仅是理论工作的需要,同时也是现实工作的需要。
我不是专门搞社会科学的,谈谈这些看法也仅仅是“业余爱好”而已。但我对未来社会的理解是这样的:
“
保障民生、多劳多得、公平竞争、平衡发展。”
“保障民生”,就是保障公民获得基本的生存权利;
“多劳多得”,就是鼓励个人对社会多做有益的贡献;
“公平竞争”,就是依法保护人们平等竞争的权利;
“平衡发展”,就是强调人类的发展必须与生态环境和大自然保持和谐;必须克服贫富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
我们应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来解释社会、预见未来,而不要被书本里的词汇所束缚。新世纪向我们提出了挑战,中国的发展需要新的理论、新的思想。社会科学的成果也不是一劳永逸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对此,中国共产党人应当有所创新、有所突破,为新世纪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找到新的思想武器。
200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