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与契约文化
中华民族在几千年的历史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传统文化。最近时兴一个新名词,叫做“非物质文化遗产”,大概是指那些前人遗留下来的传统的歌曲、舞蹈、民谣、戏剧、杂技、武术、手工艺、民间艺术、民间药方、少数民族的语言和文字等。就像对待文物一样,对于这些反映民族历史的文化遗产,当然应该保护和传承。
不过,有些传统文化和观念至今还在支配着我们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如果是有益的,当然可以保留;如果是有害的,恐怕就要改一下了。
就拿“儒家”思想和文化来说吧,就需要一分为二地看待。“儒家”提倡“道德”和“礼教”,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要注重“德育”和“家教”,要让孩子从小就懂得孝敬长辈,尊师重教。这些都是无可厚非、应当坚持的。但是,仅仅靠“道德”教育,靠“德治”或“人治”,靠“政治思想工作”,也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因此,“儒家”的对立面“法家”,则更强调“法治”、“刑治”,用现在的话说,就是要强调“法制教育”和“依法办事”。对于那些不听劝的人、屡教不改的人,你跟他做思想工作,谈了三百六十八回也没有效果,他还去偷、还去抢,不“法治”怎么办?
在“计划经济”年代,大家都在国家或集体的工厂、机关或人民公社里劳动,彼此之间没有经济利益的矛盾,很少去打官司。即使相互之间有矛盾,也是通过单位领导或街道办事处进行调解,用不着去找律师。所以,那时的人们确实不知道“法制”为何物。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法治”的环境和观念(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还没有一部基本的民法典),所以人们有了矛盾,就只能通过“民间”的途径去解决。因此,大家就不得不学会如何靠领导、靠关系、靠亲戚、靠朋友、靠人情、甚至靠“送礼”去解决问题。这样一来,就形成了所谓“人情文化”、“关系文化”、“宗法文化”和“人治文化”。
现在不同了,中国进入了市场经济时代。尽管被称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终究是市场经济,终究是参加了WTO,要与世界经济接轨。然而,我们身边所发生的许多怪现象,却与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不相符合。
比如说,现在的假冒伪劣商品比比皆是,假广告、假信息铺天盖地,假中介、假商人防不胜防,甚至连参加高考也是冒名顶替的。
又比方说,与你签合同的公司可以不翼而飞,接受助学贷款的大学生可以拂袖而去,国家公务员可以搞权钱交易,甚至一些政府部门可以掩盖问题、欺上瞒下。
更奇怪的是,虽然国家不断在加强立法和执法的力度,但是上述的怪现象却仍然屡禁不止,而且是“按下葫芦又起来瓢”。为什么呢?依我看来,既不是因为我们没有法制,也不是因为没有道德教育或政治思想工作,而是因为“文化基因缺失”的原因。
我认为,我们中华民族的文化既有历史悠久、内涵丰富和光辉灿烂的一面,但也有“基因缺失”、“先天不足”的一面。比如在民族团结、协作精神、遵纪守法、科学观念、民主意识、创新精神、敢为人先和挑战世界等方面,都存在欠缺和不足(根本原因在于封建社会的影响),在这里就不展开讨论了。
下面,我只想谈谈所谓“契约文化”的问题。这里所说的“契约”,并不仅仅是指一份合同或协议,而是指社会与公民之间的“诚信”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立了不少新法规,建立了许多新制度,但是却始终没有建立完善的“诚信”制度,更没有培养出全社会的“诚信”观念和文化。上述的那些弄虚作假的怪现象,其实都是因为“诚信”的缺失而造成的,其中既包括公民对社会的“诚信”缺失,也包括社会对公民的“诚信”缺失问题。
类似上述缺乏“诚实”的现象,目前是普遍存在的。如果我们不去积极构建一个“诚信”的社会,那么市场经济就无法正常运行下去,“和谐社会”也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其实,“诚信”也是一种文化。“诚信文化”也可以说是“契约文化”、“法治文化”。比如说:
“婚姻”也是“契约”,“包二奶”、“婚外恋”就是违反了“婚约”。
婴儿出生,即与父母之间建立了“契约”。父母不教育孩子、甚至遗弃孩子,是“违约”,孩子成人后不尊重或赡养父母,也是“违约”。
学生走进学校,就与老师和学校建立了“契约”。老师不教育好学生,或者学生不尊师重教,都是在违反“契约”。
一个健康的、成年的公民,不管你是工人、农民、军人还是公务员,都与社会之间存在“契约”关系。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就是在履行“契约”,而社会给予你应有的回报,为你提供社会保障,也是在履行“契约”。这种“人人服务社会,社会服务人人”的社会形态,必须建立在“契约文化”和“诚信文化”的基础之上;没有这个基础,就无法形成健康、和谐的市场经济大环境。
能否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和各类发明创造的成果,也是检验一个社会和国家是否具备现代“契约文化”的尺子。当今的世界,没有哪样社会进步能够摆脱科技和知识的进步。因此,全社会就必须对于任何有益的发明创造、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加以保护。目前,无论在中国或世界各地,侵犯“知识产权”、“专利权”、“发明权”、“版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产权的情况,仍然十分普遍。在我们过去的“大锅饭”年代里,人们把各种发明创造和成果都看成是“集体的创造”,不承认个人的贡献和“知识产权”,这不利于科技和社会的进步,也是不符合“契约文化”的互惠原则的。
过去,我们提倡“无私奉献”,这当然是对的;尤其在反侵略的战争年代,更需要激励人们为国家流血、牺牲。即使是在和平年代里,当国家财产、人民安危受到洪水、火灾的威胁时,需要千万个“雷锋”、“王杰”冲上前去,而不能讲什么回报和条件。
然而,“雷锋精神”也离不开“诚信”和“契约文化”。我们都看过电影“离开雷锋的日子”,其中描写一个老头儿被汽车撞伤,而司机却驾车逃走了;这时雷锋的战友乔安山恰好路过,便用自己的汽车把老头儿送到医院抢救。没有想到,老头儿的家属却诬陷是老乔撞伤了老头儿,要老乔负担全部医疗费!这种“恩将仇报”或“知恩不报”的现象,在现实社会里并不罕见,因而就使得一些人不敢再学“雷锋”。可见,不建立“诚信社会”和“契约文化”,“雷锋精神”就失去了发扬光大的社会基础,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当然,学雷锋、做好事,也要考虑到法律的依据与后果)。
从另一角度来说,“无私奉献”实际上也是一种合同的“要约”(即与社会建立“服务契约”的愿望),也是在履行“为人民服务”的“契约”。因此,作为国家和社会,就应该给予他们应有的回报和荣誉。
残废军人和军烈属为什么应该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和抚慰?在天安门广场上为什么要竖立起“人民英雄纪念碑”?这说明国家和社会同样要履行回报英雄的“契约”和社会责任,为那些为国捐躯和做出贡献的英烈树碑立传,做出“补偿”。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不应该片面地宣传所谓不计回报的“无私奉献”,而应该积极建立“多劳多得”、“有功必赏”、“好人有好报”、“全社会崇尚英雄、回报英雄”的社会氛围。只有这样,才能鼓励人们奉献社会,才能消除目前存在的“好人没好报”、“英雄流血又流泪”、“坏人坏事无人管”、“经济上去,道德下来”、“骗子横行,诚实无门”等怪现象。
另外,对于一个下岗职工、或者一个失业者,是否也有与社会之间的“契约”呢?也是有的。对于下岗、失业人员,国家和社会为什么要给予救济和扶持?因为国家和社会与任何一个本国公民之间存在社会保障的契约(对外国人则没有)。反过来说,任何一个下岗或失业者,是否就可以不承担任何义务呢?也不是。如果他的健康没有问题,就应该参加岗位培训,争取做一个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此外,他还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德、教育子女、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义务。
“契约文化”,是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在封建社会,皇帝和贵族与老百姓之间没有什么“契约”;即使有,也仅仅是“臣民”要无条件服从统治阶级的“单方契约”。
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则有了很大进步,开始建立了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契约文化”和“法治文化”。从表面上看,当权者与平民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是在实际上,有钱人往往可以花钱“摆平”官司、逃避法律责任,从而使“契约文化”和法律失去了公平性。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应该建立平等的、无歧视的“契约文化”、“诚信文化”和“法治文化”。所谓“平等”和“无歧视”,就是要消除“权利”或“金钱”对于“契约”与法律的侵蚀和干扰。在这方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目前中国的情况是,由于封建社会思想意识的长期影响,我们在全社会范围内还没有广泛地形成“契约文化”和“法治文化”的氛围(电影“秋菊打官司”就是当今社会的写照)。另一方面,由于西方资本主义腐败思想的影响,“钱权交易”等腐败现象仍然在滋生蔓延(此类题材的影视作品就更多了)。
要想使我们的改革开放大业健康发展,避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被人引入歧途,我们迫切需要破除落后的文化理念,倡导和创立符合新时代需要的新文化。如果说物质文明相当于计算机的“硬件”的话,那么精神文明就好比是计算机中的“软件”,而“软件”的设计和编写往往会更费时日。因此,新文化、新风尚的培养和形成,需要我们几代、十几代人的不懈努力和磨练,这将是我们今后的一项更加艰巨的历史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