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不好吗?

 

 

在今年719日新浪网页上,看到一篇题为人民社会为何优于公民社会”的文章,作者署名“清华学者”胡某,不知是真是假?

我把全文下载于此,请读者看看。然后我再谈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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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社会是中国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与西方公民社会相比,人民社会更具优越性。其建设方法是不断改善民生,社会治理方法是坚持走群众路线。

  “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同样,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实现“中国梦”的最大动力。实现“中国梦”,需要凝聚13亿人民的力量,建立一个人人共建、人人共享的社会体制,形成一个人人平等、人人幸福的社会生态。这就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公民社会,而是一种源于中国文化、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全体人民所构成的社会主义社会。

  人民社会本质上是社会主义社会,人民社会的主体是全体人民,其建设主体仍然是全体人民,建设目的最终还是为了全体人民。与西方的公民社会相比,人民社会由公有、公益、公平、公正等基本原则所组成,这里的“公”相对“私”而言,“人民”相对“市民”而言,“市民”注重的是私利,“人民”注重公利和公益,但是并不排斥私利、私益。正是有了整体性的公利和公益,才有了每个人的私利、私益。

  人民社会的领导者是中国共产党。人民社会的根本特征是和谐社会。人民社会将是中国特色现代化社会。在中国的人民社会中,即使是民主、人权、法治、自由的思想,也是中国特色而不是美国特色;中国文化学习借鉴西方文化,但它本身不是西方文化,中国思想也不是西方思想。人民社会根源于中国传统文化,又创新于当代。

  人民社会的首要任务是改善民生。改善民生是“民本思想”的进步,是社会主义理论与中国国情相结合,是实实在在的社会主义因素。中国的民生改善,一步一个脚印,一步一个变化。21世纪头十年,民生发展取得优异成绩。“十二五”规划可以称为一个典型的民生发展规划。

  人民社会的治理方式是走群众路线。从治理的层面看,人民社会要创新社会管理,坚持走群众路线。与市民社会理论不同,人民社会中的政府与群众是一体化的,而不是对立的。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不是相互冲突的关系,而是和谐统一的关系。

  人民社会是一个有效规避风险、更加安全安定的社会。过去几年,全国范围内迅速普及基本医疗保险,正在普及基本养老保险,这种风险分散机制增强了中国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

  人民社会是中国最基本的社会国情。人民社会的理念不是“舶来品”,而是源于中华民族的创新;人民社会的理念不是照搬外国的“公民社会”,而是中国的“全体人民社会”;人民社会是根据中国实际,继承而创新,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共同构建一种新型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

  “中国梦”不同于“美国梦”、“欧洲梦”,它们的社会基础也有着本质的不同。因此,中国的人民社会不同于西方的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13亿人民共建、共享的人民社会,是实现伟大复兴的社会基础,是凝聚各族人民力量、实现“中国梦”的最大推动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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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谈几点看法,供参考:

 

一、宪法》怎么说?

 

我国宪法第二章,专门描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宪法的英文版中,“人民”使用People一词,“公民”使用Citizens一词。前者采用单数,表明了抽象的群体性;后者采用复数,表明了具象的个体性。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或社会制度来说,既存在人民的群体范畴,也存在公民的个体范畴。这两个范畴既有重叠,也有区别,因此在《宪法》中同时涉及了这两种范畴。

我个人认为,所谓“人民社会”或“公民社会”之间并不存在矛盾或对立性。换句话说,所谓“人民社会优于公民社会”的概念是不成立的,是个伪命题。如果我们真的接受作者(即“清华学者”,下同)的观点,把“公民”与“人民”对立起来,那么不仅会造成人们思想上的混乱,而且还会引发是否需要“修宪”的问题!

 

二、两种概念的区别是什么?

 

“人民”是政治概念,“公民”是法律概念。举个例子,达赖喇嘛妄图搞“西藏独立”,在国外建立流亡政府,成为了祖国和人民的敌人,不再属于人民的范畴。但是,只要他没有放弃中国国籍,就仍然是中国公民;如果他愿意回到祖国,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他依然可以享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可见,“人民”的概念具有更明显的政治标准。而“公民”的概念则注重于个人的国籍和公民权益的合法性,并不注重个人的政治取向。

 

三、我们比西方优越吗?

 

作者提出,与西方“公民社会”相比,中国的“人民社会”更具优越性。作者的这个说法,借用了一个“文革”以前的老观念,那就是“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优越”。然而,文革以前我们对于社会主义制度的认识是比较幼稚的,以为平均主义“大锅饭”就是社会主义,以为“大炼钢铁”就是走群众路线,以为“人民公社”是通往共产主义的桥梁,甚至把“文革”中的所谓“群众专政”看作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

现在我们认识到,我国的社会主义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的法制建设才刚刚开始。而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经验(尤其管理经验)比我们多,法制建设比我们完善,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不少。

我可以举个小例子,1979年,我参加了北京市组织的“美国合同法”讲习班,由美国教授讲课。当时中国还没有“合同法”,我看到美国的合同法那么具体,每款条文都用真实案例来诠释,感到十分吃惊!在后来的几十年工作实践中,我才逐步认识到“合同法”的重要性。可见,我们需要学习西方资本主义的成熟经验,不能一言以蔽之曰:“我们比他们优越!”

 

四、哪个范畴更大?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只要具备中国国籍,就是中国公民。即使是犯罪分子,被剥夺了部分政治权力(例如选举权),但他仍然可以享有其他的公民权利(例如申诉权、劳动权、受教育和看病的权利)。可见,“公民”的概念涵盖了人民和“非人民”两个群体。

这么说,“公民”的范畴要大于“人民”的范畴。其实,也不尽然。例如,中国大陆、港澳台的居民都可以统称为中国人民(一个中国原则),但是大陆的公民却不能同时享受港澳或台湾的公民权利。原因在于,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当地的公民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并享有当地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一些大陆上的孕妇设法把孩子生在香港,就是为了让孩子获得香港公民的身份和权益。不仅如此,在大陆的各个省区之间,也存在公民权益的差别。过去农村人能够获得城市户口就很高兴,因为可以享受到城里人的权益。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一些城里的市民又在设法获得农村户口,大概是看到了农民可以享有的优惠政策吧?可见,“人民”是个抽象、广义的概念,“公民”是个具体、狭义的概念。因此,说“人民”的概念大于“公民”,也有道理。

如果作者一定要“创造”出什么“人民社会”概念的话,那么这个社会是否应该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同胞呢?如果包括,对于某个“公民”来说,他可以自由选择居住地、户籍和公民权益吗?这个“人民社会”与“一国两制”是什么关系呢?如果大陆的孕妇都可以去香港生孩子,是否就体现出了“人民社会优于公民社会”的优点呢?

中国的基本国情是,大陆与港澳台之间存在贫富差距,内地东、中、西部之间也存在贫富差距。因此,通过公民身份和户籍管理,控制人口有序流动,对于逐步推进我国城镇化具有现实意义。换句话说,建设所谓“公民社会”,更符合依法治国和科学管理的要求。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其特点就是源于上述国情,承认“一国两制”和地域差距,通过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逐步缩小差距,实现共同富裕。

 

五、“人民”与“市民”对立吗?

 

作者把“市民”与“人民”对立起来,说什么“市民”注重私利,而“人民”注重公利,实在让人无语。我看,作者是把过去对所谓“小市民”的贬义挪用过来,把“市民”与“小市民”的称谓混为一谈了。

在今年两会的记者招待会上,李克强总理讲,要逐步缩小8亿农民与5亿市民之间的贫富差距问题。可见,“市民”一词是与“农民”相对应的。而市民与农民都属于公民和人民的范畴,不存在对立的关系。

我们常常讲,要为人民的利益着想,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所谓人民的利益,是由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所构成和体现的。我们的一些政府公职人员,名为人民的公仆,却时常损害或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又怎么能说是“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呢?

 

六、西方社会没有社保吗?

 

作者说,普及医疗保险和养老金制度,也是“人民社会”的一个优点。殊不知,许多非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要比我们完善。可见,福利制度与所谓“人民社会”还是“公民社会”没什么关系。在一些西方国家里,它们的医疗和养老制度,甚至涵盖了非本国公民的外籍人,这倒是符合作者所谓“人民社会”的说法了!

 

七、人民能脱离法治吗?

 

作者说,在“人民社会”中政府与群众是一体化的,不是对立的;只有在“人民社会”中,才能坚持“群众路线”。换句话说,在所谓“公民社会”中,政府与公民或市民就是对立的,是这样吗?

我看,作者还没有摆脱“文革”的影响。在“文革”中,只强调“人民是真正的英雄”、“造反有理”、“群众运动”、“群众专政”等,却否定了《宪法》和“公检法”,不承认“公民守法”的理念。历史证明,无论是政党、政府或人民,如果超越了《宪法》与法律的约束,都会走向反面。“文革”的教训,恰恰是使“群众运动”脱离了《宪法》的约束,把所谓“人民社会”推向了极端,成为了“暴民社会”!作者把“人民”与“公民”对立起来,无异于重蹈“文革”覆辙,让中国社会脱离依法治国的轨道,这是很危险的。

近年来,经常发生城管人员与小商贩之间的冲突,甚至造成流血事件。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城市管理办法少,手段不得当;二是小商贩无视法规,采取“游击战”、“麻雀战”逃避监管,已经成为了威胁城市环境和治安的顽疾。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进城商贩的法治教育和科学管理入手,逐步消除无照和无序经商的现象,规范市场行为和秩序。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无论是消费者的权益,还是经商者的权益,都属于公民权益,只能通过市场法规来维护。我们只有逐步提高大家的公民意识和守法观念,同时提升各级政府部门的执法水平,才能使全社会步入法治的轨道。而这个过程,大概需要上百年的时间。

 

八、如何看待中国文化?

 

作者提出,“人民社会根源于中国传统文化”。那么,所谓中国传统文化是什么呢?大概就是儒家思想和孔孟之道等。但是,通过几千年的封建传统积淀,中国文化中充斥着太多的宗法、家族、人情、关系等传统观念。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社会可以称之为是“人情社会”,人们遇到什么问题或冲突,往往会通过“找关系”,“托人情”去解决。这种社会文化与法治精神是格格不入的,也是我们缺乏公民意识的社会原因。所以,要建设一个具备先进文化的法制社会,恰恰应该摒弃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糟粕和落后思想。

当然,所谓先进文化并不是“全盘西化”,中国文化中也有值得继承的优良传统,例如孝敬和赡养老人。但是,为什么最近出现了“不常回家看看违法”的呼吁呢?可见,仅仅遵循传统,不建立法治观念和公民意识,好的传统也是不能持久下去的。

 

九、中国梦是孤岛乐园吗?

 

我看到网上有这样的报道:“国家主席习近平7日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安纳伯格庄园同美国总统奥巴马举行中美元首第一场会晤。会晤结束后,两国元首共同会见记者。习近平表示,中国梦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是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梦,与包括美国梦在内的世界各国人民的美好梦想相通。”

作者认为,中国梦不同于美国梦、欧洲梦,这也无可非议。例如,实现两岸的统一是中国梦的一部分,而美国或欧洲不存在这个问题。但是,中国梦确实与世界人民的梦想相通;例如,恢复生态,保护环境,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地球村”,就是各国人民的共同梦想。所以,我们不应该把中国看作是一座孤岛,如果全世界的人都在做恶梦,恐怕中国梦也不会太美好吧?

从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社会的设想来看,阶级与国家机器将会消亡。如果真有那么一天,中国梦岂不是与“世界梦”融为一体了吗?没有了国家和阶级,大概也不存在政治意义上的“人民”或法律意义上的“公民”了。那么,何谈什么谁比谁优越的问题呢?

 

十、为人民服务,还是为“公民”服务?

 

在网上看到一个小段子。一个小伙子去某政府部门申请帮助,但遭到了“怠慢”。于是就说:“你们不是为人民服务吗?”办事员回敬道:“你是人民吗?”小伙子说:“我是人民的一员!”办事员又问:“你有什么可以证明你是人民?”小伙子一下子懵了!

别说小伙子说不上来,连我也不知道怎么证明自己是人民!我是经历过“文革”的人,如果当时有人给我贴张“大字报”,说我是“反革命”,我马上就不是“人民”了!

可见,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更应该提升大家的公民意识。不要仅从“政治上”看问题,而应该多从法律上看问题。符合公民合法权益的事,尽管对方对政府不满,我们也应该为人家服务好;对于违反法律的诉求,即使对方“地位高”,有“政治背景”,我们也不能丧失原则,违法受理。

可以说,树立以法律为准绳,“为公民服务”的执政观念,在今天的中国显得更加重要和现实。即使对于“非大陆公民”的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也要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和服务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为人民服务》的口号与时俱进,富有新的内涵和理念。

 

                                                                      2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