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人权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换句话说,当一个人或一个组织受到指控时,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有罪,则应视为无罪。在政治文明比较落后的制度里,被告人可能仅仅因为别人怀疑而被视为有罪,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被投入监狱。在我国,无论是在过去历次的政治运动中,还是在“文革”期间,确实有不少人蒙受了不白之冤,等到被平反获得自由时,时光已经逝去。所以,我国法律已经按照上述人权宣言的精神,明确了“证据不足,视为无罪”的司法原则。

美国一直标榜自己是世界上最民主的国家。据说在美国国内的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在遵循着类似“证据不足,视为无罪”的原则。但也有例外,美籍华人学者李文和就曾经被无端指控,因被怀疑向中国泄露高科技情报而被捕入狱。结果证明,所谓证据都是一些敌视中国的人士和媒体编造的,目的可能是要说明“中国威胁论”是成立的。

现在,美国又在制造“伊拉克威胁论”,而且也是在拿导弹说事儿。就因为伊拉克导弹的射程超过了规定距离十几公里,似乎就有了对伊动武的理由。我不禁想起美国导弹袭击我驻南使馆的事件,当时美国人解释说是由于地图和致导系统出现误差,结果赔点儿钱没事儿了!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你的导弹有“误差”就可以原谅,别人的导弹有误差就不行?你打死别人就不是恐怖主义,别人还一枪没打呢,就成了恐怖分子的老窝和“罪恶轴心国”!

美国不是最讲人权吗?迄今为止联合国核查小组并没有发现伊拉克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连美国自己也拿不出像样的证据。可是布什却老是瞎叫唤:“你的时间不多了!”

难道“证据不足,视为无罪” 的人权精神不适用于伊拉克人吗?难道对人权的解释权是美国人的“专利”吗?联合国的“人权宣言”还有两个版本、两个标准吗?

看来,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人,权利就会不同,这就是人权的真实现状。而造成这种状况的,并不是小国和穷国,这难道还有疑问吗?

 

                                200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