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能学雷锋吗?
我看过两部纪念雷锋的电影,一部是在六十年代看的“雷锋”,一部是在九十年代看的“离开雷锋的日子”。
这两部电影给我留下的印象很不同。第一部影片给予观众的影响完全是正面的,它集中反映了雷锋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的奉献精神,可以说他做好事不讲任何条件。第二部影片却并不是单纯地颂扬雷锋精神和描述雷锋的战友如何学习雷锋,而是反映了当前人们在道德观方面所遇到的种种困惑。
在第二部影片中,出现了一位真实的人物——雷锋的战友乔安山。影片第一次向公众公开了一个事实,雷锋的死是与乔安山有关系的,由于在他倒车时不慎撞倒了木桩,导致雷锋被木桩撞击而牺牲。据报道,以上的故事情节都是真人真事,因此我把这部影片当作一段历史来看待。
影片中有两段情节耐人寻味。
一段是描写乔安山救助一位老人的事。由于车祸,一位老人被汽车撞伤,而肇事司机逃逸。乔安山开车路过时,搭救了老人。不料老人的家属却无端诬陷老乔就是肇事司机,硬要老乔承担所有医疗费。当事实真相大白之后,老人家属却没有歉意,扬长而去。
还有一段是说老乔在行车途中遇到另一车抛锚,准备停车帮忙。谁知是一伙歹徒打劫,幸亏老乔车技高超,把劫匪从车顶甩下了车,方逃过一劫。
正像老乔儿子“批评”的那样,老乔遭遇以上两件事,都是因为他“固执”地坚持学习雷锋、做好事。他儿子说:这年头谁还学雷锋啊?老乔说:别人不学我管不了,我不能不学,我是雷锋的战友!
其实,我也有类似的困惑。因为种种原因,今天的社会环境和道德观念确实与五、六十年代不同了。还能像老乔那样学雷锋吗?
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让我们先了解一下雷锋。
雷锋1940年出生于贫苦农民家庭,不到七岁就成了孤儿。他九岁就参加了儿童团,1954年成为少先队员,1960年入伍,同年入党,1962年因公殉职。在入伍前,他因工作积极,曾被评为劳模、先进工作者;入伍后又三次立功,被评为模范团员、少先队辅导员、抚顺市人民代表。
从雷锋的经历可以看出,雷锋之所以能成为雷锋,有以下的原因:
(1) 雷锋出身苦,是新社会使他获得幸福成长的条件,所以他感谢新社会。
(2) 雷锋的成长是一帆风顺的,没有受到过挫折或打击。
(3) 雷锋的每一个进步都及时得到了党和人民的肯定,并获得了很高的荣誉。
(4) 雷锋所处的时代,允许他毫无顾忌地做好事,不用担心会碰上乔安山三十年后所遇到的陷害和欺骗。
其实在“文革”以前,像雷锋那样的好战士、好工人、好农民、好干部、好知识分子很多,他们的经历大都与雷锋类似。
记得1963年开始宣传和学习雷锋时,我还在高中。当时我们经常到社会上去参加服务活动,为老百姓送煤、到饭馆去帮厨等。后来我参了军,每次坐火车都帮助列车员收饭盒、打扫卫生。即使在“文革大串联”中遇见有困难的学生,也要帮助一下。一次在旅途中碰到两个孩子向我要路费回家,我毫不犹豫给了他们十元钱(当时每月的津贴费只有7元)。谁让我是“解放军叔叔”呢?
可如果今天碰到类似的情况,我可能就不会像当年那样“慷慨”了。据说“乞丐”的实际收入不比我们工薪阶层低,我们给灾区捐献的衣物和捐款往往会被“挪用”。如果你“见义勇为”、抓坏人受了伤,可能要自己解决医疗费;举报贪污、腐败份子不但得不到肯定,反而会遭到打击、报复。
也许是一些人在一次次的“运动”中受到了错误的打击,也许是一些人的热情没有得到社会的肯定和保护,也许是一些人的善心往往被谎言所欺骗,人们觉得雷锋已经渐渐远去,变得越来越模糊,似乎真的不在了。我也和大多数人一样,对于新闻、消息、报纸上讲的、网站上说的、甚至文件里写的,都不会马上相信,总要问个“为什么”。连解放军、公安、法院、保安、海关等部门的人员都可以说谎,都可以冒充,人们失去了起码的安全感,谁还相信有雷锋呢?
一些人说,现在物质文明进步了,但精神文明退步了,确实有些道理。人们把原因归结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也有些道理。
但在物质文明和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就没有精神文明了吗?也不能这样说。白求恩就是从西方的加拿大来中国的,他的精神境界就很高。在西方,无偿献血很普遍,而我国就差得多了。西方人纳税意识比我们强;环境保护意识也普遍比较高。像捐献骨髓和器官的例子,在西方也很多。在飞机场,我还看见一批批到中国来领养孤儿的西方老人,似乎并不像“人贩子”。
看来,不能把精神文明方面的问题归结于市场经济的出现。应当从其他方面找原因。
就拿老乔学雷锋的故事来说吧。如果事情是发生在五、六十年代,可能不会出现老乔被诬陷、被欺骗的情况。因为那时人们思想比较单纯,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较少,所以容易相互信任和谅解。但在转入市场经济之后,生产关系改变了。人们在所有制、分配和交换等方面的地位和关系变得复杂了,差距也明显拉大了,因而矛盾也出现了。一些人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开始弄虚作假,甚至坑蒙拐骗,所以老乔就遇到了过去没有碰到的新问题。而他又不能“与时俱进”地学雷锋,没有考虑到新时期与过去的不同特点,更没有学会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所以吃了亏。
学雷锋也要“与时俱进”,也要依法、用法去做好事;不能只凭热情“一厢情愿”地去做好事。
例如,老乔救人时应当同时找到人证、物证,证明自己的清白;
例如,捐款、捐物时要保存必要的凭证;
例如,领养孤儿时要办妥合法的手续;
例如,遇到有人求助时,应尽量取得警方或民政部门的协助。
总之,办任何事都要想到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做好事也一样。
雷锋精神并没有“过时”,如果人人都像他那样对待工作、对待他人,社会风气就会改善。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社会在发展,在变化。如果我们今天还像过去那样去学雷锋,饭馆会怕你服务不周、影响做生意;煤铺会怕你摔碎了用户的煤块、给他们带来麻烦。可见,转入市场经济后的社会体系和观念,已经不能接受我们过去学雷锋的方式,甚至对雷锋本人当年的一些模范行为也不一定能接受了。
因此,我们应当把学习雷锋(包括学习一切先辈优良传统)的行动与当前历史阶段的特点和要求相结合,与当代中、青年的思想状况和思维方式相结合,并且要赋予雷锋精神以新的内涵,才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应。
当前的精神文明建设,主题是提倡法治,提倡诚信,提倡遵守社会公德。要把雷锋精神与时代要求结合起来。对于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人,要用法律和道德的武器给以保护和支持;对于见死不救、见义不为、甚至陷害好人、包庇坏人的行为,要有法可依,依法惩处。不这样做,学习雷锋的活动就得不到保障,就会失去群众基础,就只能被放进博物馆里、成为一件文物而已。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就是所谓“做好事”的法律界限问题。前两天电视里介绍了青岛市文明服务的情况。有一位出租车司机,在车里发现乘客遗失的钱包。他不贪巨款,主动把钱包还给失主,受到表扬。用以前的话说,这位司机有雷锋精神,甚至可以评为“学雷锋标兵”。但那位司机却说,这是我应该做的,按照公司的规定,乘客下车时司机应当提醒乘客:请带好自己的东西。但我没有注意提醒乘客,也没有亲自检查一下,这是我工作没做好。
以上司机的一番话,提出了一个问题:上述司机是应当受表扬、还是应当受批评?他送还钱包的行为是“做好事”、还是法律和道德要求他必须这样做?
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拾到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是违法行为。现在我国的刑法(第270条)也有了类似的规定。而在我国,人们往往认为把捡来的东西拿回家是无可非议的,如果还给失主就是在做好事。
可见,在一个法治社会里,需要大家对于任何事物都要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否则你就分不清哪些是坏事(违法行为),哪些是应该做的事(法律要求做的),哪些是好事(有利于社会或他人、又不违法的事)。如果我们每个人能够首先按照法律和社会公德做事,不做违法的事,这个社会就会美好许多。能懂法、守法,按照法律办事,实际就是在做好事。事实说明,脱离了法律,人们往往不能正确区分“好事”和“坏事”,因此在提倡“学雷锋”的同时,应该积极推动普法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这似乎更加重要。
现在腐败和愚昧(包括不懂法)像两座山阻碍我们前进。我们需要一手抓教育,包括用雷锋精神教育公众;一手抓法治,用法律规范人们的一切行为。只有这样才能搬掉这两座山,取得精神文明的进步。
时代在进步,学习前人的方法也要进步。倘若雷锋在世,他也会学习新东西,按照新时代的要求去提高自己。学做一个新时代的懂法的雷锋,应当是我们今天的口号。
2002年6月4日